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 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07]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内蒙古、吉林、龙 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林 业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5 号) (以下简称《解 释》 )已于 2005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2006 年 1 月 11 日,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的《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通知》 (林公治[2006]2 号) ,对执行《解释》的具体 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有个别省(区)上报我局的一些 征占用林地项目已涉嫌犯罪且未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为切实 依法履行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 罪的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项目,凡尚未依法进行刑事 处罚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同意或批准的行政 许可决定,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第 310 号令) ,及时将项目所 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已经依法处罚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 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应要求其在申请材料中提 供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处罚办结的情况说明并附相关 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 OO 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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