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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死亡抚恤金妻子、女儿、“养子”闹上法庭

身边的事儿法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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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抚恤金

    身边的事儿

    洪某生前是当地民政局的一名普通公务员,2014年2月24日,洪某因病去世。生前的洪某也许从来想不到,自己的离去却引发了这个家庭的轩然大波。为了分政府发给的118138元死亡抚恤金,洪某的妻子华某将女儿洪甲、洪乙、从1988年来到洪某家庭中生活的养子洪丙告上了法庭。

    被告洪甲、洪乙、洪丙认为,洪丙虽为养子,但尽到了对洪某的赡养义务,洪某与洪丙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作为继承人参与分配。庭审中,洪某与洪丙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洪丙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成为庭审的焦点。

    结果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被继承人洪某的死亡抚恤金118138元由原告华某和被告洪甲、洪乙各分得39379元。

    法理解说

    洪某、洪丙间未形成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要求分割的洪某死亡抚恤金118138元,此款不应认定为遗产,但该款由其近亲属予以分割为宜。本案原告华某和被告洪甲、洪乙分别作为洪某的配偶、女儿,均可参与上述抚恤金的分配。

    洪丙1988年9月即来到洪某家中生活,我国现行《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根据被告洪丙原籍兄妹数量、洪某亲生子女情况、洪丙到洪某处生活时的年龄以及洪某生前为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认为洪某、洪丙之间未形成牢固的拟制血亲关系,对三被告所辩称的洪某、洪丙之间的养父子关系不予认定,洪某的死亡抚恤金118138元由原告华某和被告洪甲、洪乙各分得39379元。记者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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