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违约金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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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至2012年7月,郭某、郑某、陈某、杨某等乙方,先后分别与甲方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关于办理房产证的条款约定:甲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房管局备案,如因甲方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产权证书,且乙方不要求退房的,由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四人所购买房屋均在2012年9月前交付使用,但开发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四原告已向被告付清购房款,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向原告提供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资料,但被告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故原告方请求被告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因诉争房屋均已于2012年9月前交付使用,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四名原告在庭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前曾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且无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情形,故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四原告办理房屋权属
结果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开发商协助购房者如期办理房产证乃属天经地义,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购房者请求逾期违约金应趁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解释虽赋予了商品房买受人享有违约金请求权,但该请求权亦应受《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权利人不得无期限地行使违约金请求权。 (通讯员黄健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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