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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解疑犯途中时间是否计入刑拘期限
押解疑犯途中时间是否计入刑拘期限      来源:河北法制网
□ 董晓玲 宋海博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拘留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押解犯罪嫌疑人途中的时间是否计入拘留期限”这一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司法实践中争议也较大。
观点分歧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计入拘留期限,理由是刑诉法第103条明确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当然犯罪嫌疑人在押途中的时间也不应当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计入拘留期限,理由是,异地抓获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据立案地公安机关网上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临时羁押的,这应当视为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了拘留,即拘留时间已经开始起算。而且,我国刑诉法中关于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时间的规定仅仅是指一些法律文书,而不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刑事拘留的实质角度来看,刑事拘留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身自由,来保证诉讼案件事实的顺利查实和程序的顺利进行,其基本特征就是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犯罪嫌疑人自被异地羁押之日起,无论是在异地还是在押解途中,其人身自由都是被限制的,这符合刑事拘留的实质,因此押运途中时间应当计入拘留期限。
其次,从立法原意角度来看,刑诉法第103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一经交邮的,不算过期”。结合这两句的规定,不难看出,该条规定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时间针对的对象是法律文书,而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而且,该条第四款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通过该款,刑诉法中不能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立法原意显露无遗。因此,在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押解途中的时间也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角度来看,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判决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日期是从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开始的,这当然包括异地公安机关依照立案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证宣布的拘留决定。因此,押解途中的时间一般在法院判决中,都会计算在羁押期间内,在执行期限中予以折抵。因此,反推回去,押解途中的时间是应当计入拘留期限的。
(作者单位: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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