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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治网:张家口市规范行政行为防范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

张家口市规范行政行为防范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风险

发布时间:2015-4-22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减少和降低行政诉讼的败诉风险,确保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张家口市根据实际情况,就相关工作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带有法律性质的行政措施,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相关依据及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经审查制定主体、内容、形式合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布。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成文后七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在十五日内向省政府上报备案。未经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或行政措施,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及市长办公会一律不予研究讨论。

二、各级各部门应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失地农民保障等民生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管控,切实保障公民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署的招商引资合同,一律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签约前的预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签署。重大招商引资行为,应当进行法律、财税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产业经济效益研究并出具相关报告,其它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要求,落实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大疑难案件、涉及民事赔偿案件、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案件,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发表应诉意见。各级各部门出庭人员应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裁(判)决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各级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由常务副市(县、区)长签发,重大疑难案件、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及区域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社会影响的案件,由市(县、区)长签发。

四、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凡在规定处罚数额以上未经集体会审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凡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凿,程序有瑕疵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凡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经本级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五、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年底前要健全法制机构,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制监督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职能作用,在日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执法过错和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的日常指导工作力度,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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