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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程序

   政府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一、编制并公布供地计划

   1.编制供地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年度上地供应总量、不同用途土地供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内容。

   2.公布供地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二、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用地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限内,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计划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确定供地方式

   1.划拨供应。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方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当一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

   2.有偿供应。

   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双方协议方式。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四、编制供地方案

   供地方案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向建设用地申请者提供土地的具体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分为以下4个层次:

   1.申请用地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属于《限制供地目录》或《禁止供地目录》范围外的建设项目,即供地是否具有可行性;

   2.申请用地的项目应提供的土地面积,即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工程项目用地标准,应提供多少土地;

   3.拟供应土地的方式,即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如不符合划拨目录,则应以有偿方式供地;

   4.拟有偿使用的具体方式,即要明确拟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是采取出让、租赁还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确定出让、出租方式有偿使用的,还应明确具体的供地方式,即采取协议方式还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供地。

供地方案编制后,应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实施供地

   供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实施供地。

   (一)划拨供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者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签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并依法提供建设用地。

   (二)协议出让、租赁供地

   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原则、程序,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并与受让人或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供地

   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原则、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并与受让人或承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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