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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没有笔录,能否下发“叫停通知书”?
《乡镇周刊》一篇文章引发国土员执法业务咨询与探讨——
没有笔录,能否下发“叫停通知书”?
  编辑部:

  2011年7月18日《中国国土资源报》乡镇周刊基层实务版刊发了《如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程序》一文,其中提到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执法存在的问题时有这样一句话:“没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就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也是经常出现的顺序颠倒情况。”

  我们在平时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没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就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情况,但都是在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下,为了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才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那么,没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就不能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吗?如果我们做错了,遇到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时,该怎么办呢?希望得到解答。

  河南省获嘉县冯庄国土所 邢文涛
正方
  在事实清、定性准的前提下可以下发通知书 

  □ 李相宏   

  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清楚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便在第一时间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减少用地者的损失。

  首先,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从《土地执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看,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因此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所必须具有的听证程序特征,因此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况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已将责令非法占用土地者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一项可采取的措施。只要利于工作,便于迅速制止,在事实清、定性准的前提下可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从中可以看出,该办法规定了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在立案前,也就是在尚未展调查、获取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阴县城关国土所)

  及时“刹车”可减少损失

  □ 邓小辉

  个人认为,没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就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也不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基本可以归为违法当事人不配合、外出务工或经商一时无法联系上、不识字等情况。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在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一时无法联系时,可以找证人或者关系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勘验,不影响勘验进行,可以拍照,可以找相关组织或人员参加;对阻碍公务的当事人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送达时,当事人拒签收(或当事人联系不上、不识字)可找关系人或单位、部门代签,可以结合采用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送达形式。当然,调查人员尽可能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对调查取证工作的配合。

  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意在给土地违法行为“踩刹车”,形成一个暂停状态,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告知或处罚决定。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只是证据之一,还有其他可认定事实的根据。经过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证,认定其事实存在,国土部门便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案件的最后处理,还应经过领导集体审议,视情况,有撤销立案的可能,也有形成处罚决定的可能。

  (作者单位:江西省进贤县钟陵国土中心所)

  执法监察工作要讲效率

  □刘 亮

  从笔者十几年基层土地执法经历来看,做询问笔录调查和现场勘验,违法当事人很少有积极配合的。所以,我认为,违法用地一经发现,可以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再做笔录,因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的就是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早查处。如果违法用地当事人配合,就按程序先做调查询问笔录再下达《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如不配合,完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从而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及时下达通知书很必要

  □ 张建华

  违法用地行为人不配合国土执法,不接受调查,不允许测量,是常见的事,很多国土所人员都碰到过类似问题。

  有些法律意识淡薄、不听劝告的违法用地者,在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前来处理时,如果国土所没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会装糊涂,说这也不知道那也不知道,哪怕国土所人员多次前往违法用地现场制止过,违法用地者也会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是违法建房。因此,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必要的。如果违法当事人不接收通知书,可以采取邀请乡镇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和村干部参与共同制止,或者采取拍影像资料等措施,然后找村组干部分别调查了解并记录在案,这样,就尽到了国土所应尽的职责。(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国土中心所)

反方
  “跳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可取

   □ 许丽丽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严格规定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在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查处行为更要符合法定程序。

  从《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询问笔录是必须做的。发现违法行为,向当事人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不仅能够从宣传引导层面上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当事人留有停止违法行为的空间,体现出执法人性化。同时,询问笔录也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一项重要证据。

  至于现场勘验笔录是不是必须制作,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场勘验笔录是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是否能够明确认定而进行的一种行为。在违法事实清楚,案情轻微,向当事人询问即可认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可不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执法人员在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没有进行的情况下,不能向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是违法行为查处卷宗中最基本的资料,也是立案的有力证据,还是集体会审的一个要件。特别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方面没有赋予我们强制执行权,所以我们在执法程序上一定要一步一个脚印,切不可“跳格执法”,这样很容易造成工作被动,形成行政不作为。只有我们前期执法程序合法了,才能更有说服力进行立案,移交人民法院。(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中心所)

  未调查取证不能下发通知书

  □ 罗义绪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结论。上述证据必须经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使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否则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没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不能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者单位:湖北省宜都市国土资源局)

  前期的证据材料必不可少

  □ 刘海权

  从法理上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中间环节,不是行政处罚程序的终结,但它以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作为为主要内容,是一种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属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就势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客观上就要求行政机关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而前期的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基本的证据材料就必不可少。

  遇到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法律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就规定了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不配合不全是群众的过错。群众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都对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艺术提出了要求。

  (作者单位:河南省修武县国土资源局)

  直接下发通知书不合理也不合法

  □ 颜 锋

  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就直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有的违法当事人听信了村干部的许诺,再加上本身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没有多大问题,会继续违法抢建。我们进行询问笔录,有利于解释土地法律法规,让当事人知道已经触犯法律,必须停工等待处理;通过现场勘验调查,了解占用的地类、面积、性质、违法程度如何。通过询问和勘验,使违法者知道违法后果,有利于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果直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程序颠倒,一来当事人不服,容易造成事态扩大;二来如果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因为执法程序不对,会导致我们败诉。(作者单位:江苏省沛县龙固国土所)


多支一招
  不配合也要制作询问和勘验笔录

  □ 周 芬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一般一边询问和勘验现场,一边就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这也是为了有效制止违法用地,迅速作出的制止行为。如果下发错误,可以撤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我们在查处时,对现场土地性质和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是经过审批等情况都事先做了了解。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以同时进行,二者并不矛盾。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载明了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注明了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即已经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使《现场勘验笔录》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该《现场勘验笔录》依然合法。

  据此看来,当事人不配合就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当事人不配合,并不代表不能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时,我们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阴县东阿国土所)

  搜集旁证也是手段之一

  □ 郑开彦

  对于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笔者认为,一是杜绝简单粗暴。可以以拉家常的方式与相对人进行交流,在不会引起执法相对人抵触情绪时,再介绍自己的身份,出示证件进行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是搜集旁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对相对人进行询问笔录时,可以出示证件进行勘测笔录,其他证据可以向周围其他了解情况的人,比如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做调查笔录进行搜集。确定该施工现场属违法占地后,再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停工通知书的送达回执在相对人拒签的情况下,也可以找当地村干部或与执法人员无关的其他人员在拒不签收证明人栏签字,以示送达。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业州城郊国土所)

  多角度取得各方面的人证

  □ 汤士超

  在对证人证言做笔录时,要把握好对证人的选取,要选取对案件过程比较了解或者对违法行为比较熟悉的人,比如当事人所在村的村组干部、邻居等。同时,证人的选取不要局限于一人,应多角度取得各方面的人证。如果当事人坚决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可由在场人员分别签字,但调查人应注明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原因,从而不影响取证的效力。

  在勘测现场时,应请村组干部参加,在当事人应当到场拒不到场或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原则上由两名执法队员写明理由、签名。为提高证明的效力,最好请见证人在场作证并签名,还要在勘测笔录中作出说明,并以现场照片和现场平面图等作为现场勘测笔录的附件。需要注意的是,现场照片通常不少于4张,即一张全景、一张局部近景、两张侧面照片。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全面记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而不影响勘测现场。

  在掌握了违法事实及一定的证据后,可以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如果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那么将补充先前当事人不配合笔录或不签字的证据空白,从而能使我们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作者单位:河南省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做好现场勘验笔录很关键

  □ 付 智

  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不等同,从行政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上分,现场勘验笔录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而询问笔录并非法律上规定的证据形式,视其载体不同归于相应的证据形式,如对当事人的询问属于当事人陈述,对证人的询问则属于证人证言。

  在对上述证据采信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勘验笔录,只要有证人签名,作为证据使用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而对询问笔录,若未经当事人签名,则不具合法性,属于无效证据的范畴。

  此外,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询问笔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这一方面间接认可了现场勘验笔录中并非一定要有当事人的签字。另一方面,明确要求询问笔录上须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反之,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前的立案调查阶段,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要求,把握好现场勘验笔录这一重要证据来源,全面客观收集相关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使我们所认定的证据能够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确保我们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者单位:湖南省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有无笔录不是前提

  □ 史 良

  有无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不是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前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案或确认违法行为,才是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必要条件。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上级报告。该《规范》在第十五条对“制止形式”进行了明确,该条第一款规定,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该条第二款对“口头制止”作出诠释,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该条第三款对“书面制止”进行了明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报告单,对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或核查,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综上,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时机,一是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批准立案之后或当日;二是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所上报的《违法行为报告单》,经审核核查确认违法行为之后或当日,与有无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无直接关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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