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相宏
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清楚的土地违法行为可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便在第一时间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降低执法成本,减少用地者的损失。
首先,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从《土地执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看,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因此其不具有行政处罚所必须具有的听证程序特征,因此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况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已将责令非法占用土地者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一项可采取的措施。只要利于工作,便于迅速制止,在事实清、定性准的前提下可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其次,《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从中可以看出,该办法规定了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在立案前,也就是在尚未展调查、获取调查笔录和勘验笔录时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阴县城关国土所)
及时“刹车”可减少损失
□ 邓小辉
个人认为,没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就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也不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践,无法进行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基本可以归为违法当事人不配合、外出务工或经商一时无法联系上、不识字等情况。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在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或一时无法联系时,可以找证人或者关系人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拒绝勘验,不影响勘验进行,可以拍照,可以找相关组织或人员参加;对阻碍公务的当事人可提请公安机关处理。送达时,当事人拒签收(或当事人联系不上、不识字)可找关系人或单位、部门代签,可以结合采用留置、委托、邮寄、公告等送达形式。当然,调查人员尽可能与当事人沟通,争取当事人对调查取证工作的配合。
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意在给土地违法行为“踩刹车”,形成一个暂停状态,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告知或处罚决定。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只是证据之一,还有其他可认定事实的根据。经过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证,认定其事实存在,国土部门便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案件的最后处理,还应经过领导集体审议,视情况,有撤销立案的可能,也有形成处罚决定的可能。
(作者单位:江西省进贤县钟陵国土中心所)
执法监察工作要讲效率
□刘 亮
从笔者十几年基层土地执法经历来看,做询问笔录调查和现场勘验,违法当事人很少有积极配合的。所以,我认为,违法用地一经发现,可以先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再做笔录,因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的就是早发现、早制止、早汇报、早查处。如果违法用地当事人配合,就按程序先做调查询问笔录再下达《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如不配合,完全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从而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国土资源局)
及时下达通知书很必要
□ 张建华
违法用地行为人不配合国土执法,不接受调查,不允许测量,是常见的事,很多国土所人员都碰到过类似问题。
有些法律意识淡薄、不听劝告的违法用地者,在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人员前来处理时,如果国土所没有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会装糊涂,说这也不知道那也不知道,哪怕国土所人员多次前往违法用地现场制止过,违法用地者也会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是违法建房。因此,及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必要的。如果违法当事人不接收通知书,可以采取邀请乡镇政府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和村干部参与共同制止,或者采取拍影像资料等措施,然后找村组干部分别调查了解并记录在案,这样,就尽到了国土所应尽的职责。(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国土中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