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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如何撤销骗取的土地登记证书?
如何撤销骗取的土地登记证书?
今日连线:本刊特约顾问侯福志陈战杰
  问:对于骗取土地登记证书的行为该怎么处理?如要撤销,需走哪些程序?

  山东省莘县国土局 徐兆民

  答:有错必纠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违法和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方面可以自行纠正,另一方面,可以由上级机关纠正,还可以由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撤销。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依人民法院的建议,也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到来信提出的这种情况,行政机关是否可撤销自己实施的登记行为,笔者认为,按照职权法定(实施和撤销具体行为均应有明确规定)的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才能够撤销自己的行为。否则,就有滥用职权的嫌疑。那么,行政机关对于自己作出的登记行为能否撤销呢?《土地登记办法》没有撤销登记的规定,但第五十八条则作了更正登记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因此,如果因当事人欺骗原因导致土地权利证书记载事项有错误,可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通过办理更正登记(注销权利证书)的途径,实现撤销登记的目的。笔者所在的天津市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这种欺骗登记的行为作出了直接注销登记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权利注销登记……(四)隐瞒真实情况进行登记的……”并在具体的登记规范中规定了这种登记的具体程序,您不妨登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当然,行政机关撤销诸如登记一类的具体行为,还必须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如果因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侯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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