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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收的到底是什么费
停车场收费收的到底是什么费 来源:河北法制网
停车卡上明确标示:不负责车辆保管
□ 文/图 本报记者 张乔
读者反映:在收费停车场停车丢失或受损,收费人员称收的是占地管理费,不赔偿损失
小张新买的自行车没骑两天就丢了,还是在商场前的收费存车处丢的。王师傅把轿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办完事儿回来车被蹭掉一块漆。该找谁去赔呀?近日,记者接到小张和王师傅的电话,他们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五一”期间,家住省会的小张买了一辆崭新的自行车,上班第一天就骑车去了万象天成,把车放在自行车停车处,并交给停车处收费人员5角钱,然后就去上班了。等到晚8时下班,她却怎么也找不到自行车了。她围着商场转了好几个来回,也找不到自行车收费人员。没办法,她只好报警。
看到停车处边上有个蓝色牌子,上面写着自行车停放时间为早7时半到晚8时半,小张觉得收费人员不应该在晚8时就下班,其应该负责赔偿。第二天,她找到收费人员,收费人员却说,收的5角钱不是存车费,是占地管理费,他们不负责赔偿。
小张怏怏不乐,存放自行车找个收费的地方不就是觉得安全有人看管吗?怎么丢了车了,人家说不赔偿呢?
“五一”期间,省会王师傅开车办事,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交给收费人员5元钱后匆匆离开,等办完事回来,却看到车的右后方被蹭掉一大块漆。王师傅找到收费人员质问是怎么回事,收费人员称不知道。王师傅让收费人员赔,收费人员却说,你有什么证据说是在这儿碰的?停车场内没有监控,王师傅只能自认倒霉。他很疑惑,停车场收费了,出问题了咋就不给解决了?
记者调查:停车丢失或受损,部分自行车收费人员称可赔,机动车停车场称不赔
接到小张、王师傅反映的情况后,记者专门去了一趟万象天成,见到了收费人员。记者问在这儿存车如果丢了怎么办,收费人员称,丢了会按价赔偿损失。记者问,你们这儿几点下班,该人称晚8时半。记者又问,前段时间一个小姑娘在这儿丢了自行车,你晚8时就下班了,你怎么不赔偿呀?该人马上话锋一转,坚称他们这儿不赔偿,他们就是晚8时下班。
记者来到省会图书批发市场自行车停车处调查,当问及停车收取的什么费时,收费人员说是占地费。问及如果自行车丢了是否赔偿时,收费人员称如果车丢了,车主就得拿着购车发票,根据车辆折旧程度来计算赔偿标准。当记者说起有的停车处不赔偿时,该收费人员说,不管收的什么费,你看丢了,就得赔偿。
记者又调查了益友商场和和平医院的自行车停车处,收费人员均称如果丢了就该赔偿。
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是什么状况呢?记者走访了多家停车场,得到的答案均是不赔。
在人防大厦门前,一位姓孙的收费人员告诉记者,该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他只是负责看管收费。孙师傅说,有一位车主称车在停车场被撞了,但是他拿不出证据来,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对车主说,这儿只收两元钱的占地费,如果让我们赔偿,那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车主想了想说也是,就把车开走了。
在益友商场停车场,记者咨询了收费人员,一名女士告诉记者,收费卡上写得明明白白,这儿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如果车辆发生碰撞或剐蹭,车主可查看监控找到撞车人,没有监控就只能自认倒霉。
记者又询问了众多车主,这些车主一致认为,停车场收费了,就该赔偿。
物价局回答:收费定位只是停放服务费用,不含有保管性质
那么,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机动车,如果发生碰撞、丢失现象,收费人员到底该不该赔,收取的费用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呢?
记者咨询了石家庄市物价局。一名工作人员称,物价局给机动车、自行车收费的定位为停放服务费。也就是说,停车场只提供一块停车的场地,提供画线、维持停车场秩序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主要是用于人员工资及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当时在定位收费标准时,并不含有看管费用。因为收费低,如果车辆丢失或损坏就要赔偿,那么权利义务不对等。该名工作人员也承认,对于停车收费问题,有关政策是比较模糊的。人们一般认为,既然停车场收取费用,就应该负责赔偿,但制定者的初衷只是提供场地,并没有把保管性质考虑在内。这是需要澄清的问题。该工作人员称,如果车主在停车时,要求收费人员提供看管服务,那么双方可以就看管费用另行协商。
律师解答:车主交费停车属保管合同关系,车辆丢失或受损,受益机构或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时收取服务费,收费人员并没有看管义务,这种解释能让人信服吗?长期关注停车场收费问题的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车主把车停在停车场并交一定费用,这属于民事行为中的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以上案例中,停车场管理人员同意车主把车停在收费停车场,并收取车主一定的费用,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369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停车场管理人员对车主存放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如果车辆在被保管期间丢失或受损,停车场管理人员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当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规定,停车场设立机构、批准机构或受益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虎律师认为,占地费不是法律概念(用语),不应成为车辆受损后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占地费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就应当依法清理或取缔。
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称“物价局给机动车、自行车收费的定位为停放服务费”不妥,物价部门的权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停放服务费的概念没有法律依据,物价部门不能创设(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权力。
石家庄市区内的机动车道路收费停车场大概有以下三种:一是商场超市自建停车场,比如北国商城立体停车场,如果车辆在停车场保管期间丢失或受损,就应当由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二是公共道路便道设置的停车场,应当优先保障市民停放。在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丢失或受损,如果无人收费,又找不到侵权人,损失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如果有停车场管理人员收费,停车场设立机构、批准机构或受益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商场超市停车场和公共道路便道结合在一起收费的停车场,在车辆保管期间丢失或受损,就应当由停车场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的情形应当与机动车一致。
2009年9月22日出台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70号令)自实施起至今已超过5年,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停车场收费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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