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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丢了数万元车主车行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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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岳明通讯员姜浩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常某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村的一洗车行打工,洗车行老板李某不在时,一般都委托其照看洗车行的生意。
2011年11月2日9时,两名年轻人到洗车行询问常某店里是否招收洗车工,常某考虑到李某之前说过店里人手不够,要再招两个人,就决定让两名年轻人先洗一辆车试试。常某要求他们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照片,两名年轻人说没带身份证,常某就让他们下午复印后拿过来。
10时左右,张某开着宝马车来店里洗车,洗车行的小刘赶紧过去招呼,并让张某带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此时,两名应聘的年轻人也过来帮忙,三人很快就把宝马车洗得干干净净。张某很满意,准备驾车离去。但车刚起步,那两名应聘的年轻人就拦住张某让其下车,说是要检查水箱有没有水,两人打开引擎盖,在检查了不到两分钟后说可以走了。张某重新回到车里准备离去,可转眼一看,放在副驾驶位上装有5万余元现金的手提袋不见了。张某马上意识到是刚才拦下他的两名洗车工以检查水箱为名偷了自己的钱,于是下车询问情况。
常某了解情况后,已经找不到两名年轻人的踪影了,在附近的大街小巷找了一圈也没有发现两人。这时张某才想到要报警。
案发半个月后,由于没有两名小偷的任何身份信息,事发地段又没有监控,案件一直未能侦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和李某赔偿其被盗的5.4万元,以及被盗款项产生的利息2000元。
争议焦点
在案件的审理中,原告方认为常某和车行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代理人吴怀选律师则认为,洗车行已尽提醒义务,应当由盗窃现金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洗车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因被告常某作为该洗车行雇用的管理人员,其让这两个年轻人在该洗车行试工,是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常某个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该洗车行业主为被告李某,根据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李某应依法向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原告对自己的贵重财物疏于看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4000元所产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32400元;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常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
1.双方存在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顾客张某将车辆交给洗车行清洗,洗车行与车主是一种提供洗车场所进行车辆清洁的服务合同关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检察官进一步解释道,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洗车行,除具有提供洗车服务的主要义务外,还存在保障服务接受者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另外,洗车行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供的洗车场所是固定的,车主驾车进入洗车行后按照管理人的指挥定位清洁车辆,事实上处于洗车行的统一管理、看管之下,存在着洗车行对车辆的看管问题。如果洗车行对清洁的车辆只负责清洗,而对存放的车辆不负任何看管保护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无偿保管合同关系。
2.根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
鉴于车主将车交给洗车行清洗这样一种委托保管行为,洗车行对车辆本身及其车上财物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洗车行内现金被盗,无论是不是洗车工所为,洗车行都要负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结合本案来看,虽然涉嫌盗窃的两名年轻人与洗车行之间尚未签订正式的书面雇用合同,但其进入洗车行试工是经过洗车行工作人员常某同意的。出于对洗车行的信任,车主张某有理由相信两人是洗车行的员工,并将未锁车门的车辆交由检查。正是由于洗车行劳动用工管理存在漏洞,没有核实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使不明身份之人进入洗车行工作,给了企图盗窃车主财物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不法分子盗窃逃逸后不能归案,造成车主财产损失,故洗车行存在明显过错。
洗车行主张其已在明显位置提醒顾客注意贵重物品不要放在车内,尽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无法证明或者举证不足时应当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责任。同时,车主张某明知手提袋里装有现金,理应随身携带,但其既未对贵重财物予以妥善保管,也未将车上存放贵重财物的情况告知洗车行,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由于洗车行员工流动性强,部分洗车行内部管理存在漏洞,全国多地均有冒充洗车行店员盗窃的案件发生,其中还有人因大意将车钥匙交给不认识的洗车工,导致车辆丢失的。在此作出以下提醒:
首先,洗车行在招聘员工时,不能急于求成,或者嫌核实身份信息麻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而应认真检查应聘者的身份证原件,核实其真实身份,必要时可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验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洗车行可以通过安装监控系统,在明显位置设置提醒栏等方式来加强洗车场所的安全防范,并在提供洗车服务时注意提醒车主贵重财物的保管,以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车主在洗车时应对随身携带的贵重财物谨慎保管,必要时口头告知洗车行工作人员,且将车钥匙交于工作人员后应进行相应的洗车登记或索要洗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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