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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光照不足,买受人能否索赔

房屋光照不足,买受人能否索赔

2015-07-09 10:00:04    来源: 中国不动产    作者:

案   例

2014年夏,张女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销售的A市某花园商品房一套。入住后当年冬季却发现,因对面楼的遮挡,该楼日照时间严重不足,甚至有数十天没有光照,对此张女士十分懊恼。随后张女士向A市规划委员会投诉,得到该委答复,已在规划许可证的注意事项中,明确要求销售该号楼时,须向房屋买受人说明建筑间距及日照影响情况。因此,张女士以甲公司在销售该房屋时,未以任何形式告知其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为由,主张甲公司构成恶意隐瞒、欺诈,侵犯其知情权,致使其所购房屋采光严重不足,房屋价值相对贬值,要求甲公司赔偿包括采光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并要求对房屋采光及相关情况进行鉴定。但甲公司拒不配合,双方发生冲突,遂诉至人民法院。

疑   惑

1.张女士主张的知情权是否合理?2.张女士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合同是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又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由此可知,本案中,张女士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甲公司不仅负有向张女士交付房屋的义务,还负有对所交付房屋的瑕疵担保及其他附随义务。同时,张女士主张的知情权也有法律依据。本案中,房屋出卖方甲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规划部门的特别提示,将建筑现实存在的建筑间距及日照方面的影响情况告知张女士,系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房屋买受方张女士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导致购买行为。

甲公司在开庭时辩称,他们所开发的项目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建设要求,在销售时也并未隐瞒建筑间距及日照情况,且张女士在购买房屋时,该楼房结构已经完成,其完全可以看到实际房产状况,故不同意赔偿。张女士于是就房屋的日照及其他情况提出评估鉴定申请,但因甲公司故意拖延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建设施工图纸,因而导致鉴定未能顺利实施。法庭认为,甲公司就张女士主张的其所购房屋采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在现有并可行的鉴定条件下,因甲公司不予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完成,虽最终未证明争议之事实,但也不能以此免除甲公司的举证责任。据此,法庭推定张女士主张的采光权益受到损害事实成立,判处甲公司应对该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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