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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土知识贴|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根据上述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政策也对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如下:


一、行政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罚。

(2)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并处罚款,罚款额度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二、党纪政纪责任: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对批准该行为的相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部分竞合的情况。在执法实践中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择一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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