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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实施

民间借贷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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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利率24%受保护

    □记者胡斌实习生刘强通讯员赵市伟徐艳

    自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释正式被废止。那么,新的司法解释与以往有些什么不同?老百姓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又该注意什么?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的法官通过具体案例给我们进行解析。

    担保人:法律责任多,签名需慎重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5日,卢某因资金困难向胡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月息2分,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担保人的位置,张某签了字。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向卢某催要借款,但卢某一直推诿不还。胡某转而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并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张某为卢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1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院金融庭庭长曹晓辉表示。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便是如此。”

    曹晓辉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迄期

    间为保证期间。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交错。根据新《规定》,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根据新《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年利率:“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案件回放

    2014年10月30日,许昌某有限公司向家住许昌市魏都区的王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4.5%。由于预先扣除了利息,王某实际向该公司支付借款193.4万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反复催要,该公司一直未偿还。王某起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要求该公司与担保人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4.5分计算)。

    2015年6月,该院经审理认为,在借款到期后,许昌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5分,该约定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宜。对于超过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对比1991年版本,新《规定》变化最大的地方即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该院民一庭庭长沈永祥说。新《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

    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沈永祥说。

    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4.5分,年利率为54%。由于当时新《规定》尚未实施,故对被告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没有判决原告归还。如果此案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后,那么,被告就有权要求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

    违约金: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案件回放

    曹某、刘某、丁某都是许昌市魏都区人。因急需资金周转,2013年3月25日,刘某向曹某借款33.7万元,期限为1个月。为保险起见,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作为担保人,丁某在协议上签了字,并出具担保书一份,曹某以现金形式将该笔借款交付给刘某。

    根据协议约定,这笔借款的利息为月息5%,一旦刘某违约,曹某还要加收2%的违约金。然而,刘某并未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曹某诉至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33.7万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暂计6万元。

    经审理,该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3.7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在2013年3月2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双方关于借款月息5%的约定和加收2%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为规避“高利贷”,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没有约定借贷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而只约定违约金的情

    况。

    “新《规定》实施前,对借款合同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一并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该院民二庭审判员肖莞千表示。

    对此,新《规定》予以了明确。新《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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