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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七旬翁状告继子给付医疗费被驳回
享有退休金医保待遇 并无大额医疗费支出
七旬翁状告继子给付医疗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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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七旬老人按月领取退休工资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其生活没有因病导致其无法独自生活,能否当然要求继子承担医疗费的三分之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改判一起赡养案件,驳回尚能独自生活的七旬翁要求继子承担其医疗费三分之一的诉讼请求。

    杨老先生于1945年5月6日出生,现退休在家,每月享有2984.24元养老金。1995年8月17日,杨老先生与廖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再婚前,杨老先生育有子女二人即长女杨某、次女杨某某,廖某育有一子即包某。杨老先生与廖某结婚后,包某随母亲廖某与杨老先生一同生活,廖某与杨老先生共同将包某抚养成年。

    2006年12月4日,包某按揭购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8号巴蜀怡园房屋一套,2012年6月杨老先生与包某在该房屋一同居住生活。其间,杨老先生与包某发生矛盾,遂于2012年9月搬回原自有房屋居住。

    2014年7月,廖某起诉与杨老先生离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廖某与杨老先生离婚。

    杨老先生与包某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现起诉要求包某承担赡养义务,即对杨老先生因病无力承担的医疗费,包某应按三分之一承担,包某按每年4个月的时间对杨老先生进行照顾,杨老先生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8号巴蜀怡园某房屋享有居住权。

    包某不同意杨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之义务。杨老先生与廖某再婚后,包某尚未成年,杨老先生对包某已尽抚育职责将其抚养成人,双方间已形成继父子关系,包某对杨老先生有赡养义务。

    现杨老先生已年老,应由其子女及继子包某对其尽赡养义务,包某应承担杨老先生因病无力承担的医疗费三分之一。

    鉴于杨老先生有自有房屋居住,且现已与廖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杨老先生不宜再到巴南区渝南大道108号巴蜀怡园某房屋居住生活。

    杨老先生每月享有养老金2984.24元,且现生活尚能自理,不支持其请求包某按每年四个月的时间对杨老先生进行照顾的请求。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包某应承担杨老先生因病无力承担的医疗费三分之一。

    包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查明,杨老先生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享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法律也为父母请求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设定了门槛:父母要求赡养需符合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前提条件。因杨老先生本人享有医疗保险待遇,其因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中大部分可以通过医保途径予以解决,加之其目前每月也有固定收入,其又未实际举证证明其因病医治已产生了大额医疗费用以至于陷入困难,且自己无法承担,需要子女扶助。故对杨老先生要求包某承担医疗费用三分之一的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重庆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杨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郝绍彬  潘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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