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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范性文件冲突如何适用
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范性文件冲突如何适用

  

  案情:    

  申请人: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某省水利厅

  申请人认为,《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某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增设行政许可;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禁止有偿出让水能开发权等规定;省水利厅未告知某水电公司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未举行听证,属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某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是依法制定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偿使用自然资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行政许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复议机关认为,《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某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并未违反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及原则,其效力高于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通知》;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向某水电公司书面告知了申请听证、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该公司向省水利厅进行了陈述,但未要求举行听证,故省水利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并未违法。

  

  评析:

  一、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可否设立行政许可有偿使用水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了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可开发利用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水能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某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政府规章《某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并未违反上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下发规范性文件冲突如何适用

  某省出台的上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及原则,其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而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禁止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属规范性文件,所以,省水利厅依照该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是合法的。

  三、省水利厅作出处罚是否违法

  省水利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向某水电公司书面告知了申请听证、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该公司向省水利厅进行了陈述,但未要求举行听证,故省水利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并未违法。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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