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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什么叫“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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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014年6月10日,熙熙的父亲石头因帮人做工被高压线触电死亡。2014年9月4日,熙熙出生。在熙熙出生之前,熙熙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志雄、海英应负35%的赔偿责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头自负35%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志雄、海英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赔偿义务。

  

2015年6月29日,熙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志雄、海英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结案,生效判决也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志雄、海英的赔偿义务已经完成。现原告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熙熙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



答:


“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本案中,原告为熙熙,与上次的原告不是同一人,即本案为新的原告,不属于同一当事人;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再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不是同一诉讼请求。

  

综上,原告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会受理。理由如下: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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