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一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二是《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没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 拟出让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 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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