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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买主诉至法院要回购房款

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买主诉至法院要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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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因贪图便宜,凌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买房时,房主一再保证能办理房产证。可当凌某到房管部门了解到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根本办不了房产证。经过与房主多次协商无果后,凌某一气之下将房主告上了法庭。

    身边的事儿

    2008年5月5日,凌某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淅川县金河镇金河社区的一套三室两厅房屋卖给凌某,价格为8万元。并且,王某一再向凌某保证能够办理房产证。

    如此便宜的价格买到一套房,凌某觉得很值。随后,凌某就按照合同的约定,共支付给王某购房款8万元及其他费用1万元。

    谁知,买到房屋后,凌某在办理房产证时被告知,王某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买到了房子,但无法办理房产证,凌某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就找到王某,要求对方退还其购房款。但王某以各种理由

    推诿。一气之下,凌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9万元。

    结果

    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确认凌某与王某于2008年5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凌某购房款8.1万元及建院子费用5000元;驳回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王某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分得的宅基应当本人使用,无权转卖他人。

    凌某为社旗县赊店镇户口,其购买淅川县金河镇金河社区王岭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宅基地房屋,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回。(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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