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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初查方法的几点思考

职务犯罪中初查方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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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正晓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初查作为衔接立案与侦查的桥梁,是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特有的刑事诉讼程序。笔者作为一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体会到,只要初查工作做到位,成案的可能性会大幅增加。通过实际工作体会和学习他人经验,我认为可以将初查方法总结为“五个字”:

    一是“精”。仔细筛选线索,确定初查方向。初查的任务是初步查明案件事实、掌握主要证据、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因此,初查首先要紧紧围绕这一目的开展工作。在对案件决定初查前,应对举报线索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从中找出几条有价值、有关联甚至能互相印证的线索作为初查的范围,应注重把握“四大要素”:1.线索的来源渠道;2.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3.线索反映的基本问题是否清楚;4.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二是“秘”。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为了减少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应严格控制知密范围,做好案件线索的专人控制工作。正式传唤嫌疑人后,要继续做好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证据情况等保密工作。在调查取证时,可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协调配合,多方开辟途径,突破案件,获取关键性的证据。在秘密接触举报人、知情人了解情况的同时,应把外围可搜取的物证、书证、票证等有关材料搜集到手,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

    三是“细”。清晰、缜密的初查方案是初查工作的中枢神经,是能否成案的关键。在制订初查方案时,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认真综合、分析初查线索,找准突破口。第二步是深入思考,制定初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要围绕案件关键突破口,大家集思广益,仔细推敲,拟订详细、周密的初查方案,避免办案工作走弯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三步是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因素,避免措手不及。

    四是“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文化层次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社会关系复杂,在作案前往往经过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争通过初查掌握关键证据,一举制服对手。一是初查方法要得当,查处范围分工明确,内部人员之间和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贻误战机。二是要分清轻重缓急,把握重点,分清哪个线索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三是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如有的案件是共同犯罪,有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涉嫌犯罪,多种情况下有主犯和从犯之分,由于其身份、地位、动机和目的不同,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相同,因此他们的心理状态也就不同,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能够被我们利用的矛盾和问题。

    五是“准”。在证据收集上下功夫。初查中,要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进行初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收集证据;要在被查对象毫无警觉的情况下,迅速获取主要证据,一旦条件成熟,即可转入侦查;初查中收集证据,不仅要为首次讯问突破口供打下基础,还要为向审查起诉环节延伸考虑,争取达到定罪量刑的要求。初查工作除要获取必要的犯罪证据外,还要全面了解被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为下一步侦查讯问奠定基础。还有一个是证据固定问题。一般性的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都比较容易固定。关键在于证人证言,证人由于害怕被报复或进一步的报复,经常在法庭上作相反陈述。而我们现在正在实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针对相反陈述的有力武器。它一方面能破解当事人“翻供现象”,保障当事人人权,另一方面能用事实“自证清白”,维护检察官的良好形象。(作者系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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