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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把握的时限
2016-07-07 09:18:00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赵新海

编者按

国土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会接触许多时限概念。准确把握这些时限,对切实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执法效率的提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实践中,因为时限制度较为复杂,其规定涉及各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成为不少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自栏目开办后,我们也收到了大量的读者来信,咨询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时限。这些问题来自执法第一线,涉及执法各个环节,其中不少具有普遍性。

基于这种情况,为了更好地反映读者的声音,满足基层国土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特邀请相关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实际查处违法行为工作中接触的一些时限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总结,供大家参考。本期刊登的是行政处罚过程中须要注意的时限问题。

行政处罚中的相关时限

指定管辖。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报告要求。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立案时限。执法监察机构核查后,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启动立案呈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恢复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处罚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法律文书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由承办人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的,由代理人签收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代送,以受送达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没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矿产品、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拆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以上时限梳理总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相关时限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催告履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人民法院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受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须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拒收、拒签强制执行申请书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好记录的,可以视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的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发现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复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裁定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纠正存在的问题。

以上时限梳理总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移送中的相关时限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手续;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以上时限梳理总结,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

(作者单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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