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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微信号被盗造成好友损失是否担责?





答:在我国,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与那些受害者不可能是合同关系及无因管理关系,也不可能是不当得利,因为你并没有参与其中,更没从中获得利益。因此如果对方要求你赔偿,只可能是侵权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作为微信的所有者,是负有管理责任及安全保障责任,但是在网络技术非常发达的当今社会,作为一个普通的网民是很难阻挡黑客对账号密码的窃取。另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过程中,是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你本身对此事件并不存在过错。还有,被骗的那些受害者均是成年人,他们在不确认对方真实身份信息就进行话费充值,自身也存在过错的。所以你作为微信的主人在这个事件中并无过错,也就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你可以给受害方一定的补偿,这是你对自己的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法律也是允许的。但补偿并不等于赔偿。补偿是在你无过错下出于朋友对你的信任而受到的损害,为弥补受害者损害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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