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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为扩建门诊楼筹集建设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并打算以医院的某大楼作为抵押。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后,医院持有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受理医院的登记申请后,经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发现,抵押房屋为医院病房部的大楼。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构应否为医院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实务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因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教育、医疗设施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如果允许抵押,一旦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则涉及要将这些公益设施予以拍卖或变卖,这样可能会影响到公益性设施的正常利用。因此,为保障公共利益,《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对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查验。因此,登记申请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是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进行查验的重点方面之一,医院以病房大楼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登记的,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不予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根据此司法解释精神,医院如果以其拥有的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合同效力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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