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被告甘某承担。 |
出于好意,把自己既没有进行年检,又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借给了朋友,没想到朋友却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而让该车主更没想到的是,自己要对该事故负责。
身边的事儿
2015年2月18日19时许,杨某从朋友甘某处借来了一辆小轿车,当杨某驾驶该车沿唐河县桐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店镇龚庄村路段时,与自南向北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当时载着妻子付某,这一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付某受伤。后经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责,王某、付某无责任。
经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甘某在购买该车辆后,既没有参加年检,也没有购买交强险,且是在明知肇事人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转借给了杨某。
结果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车主甘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但他却未履行投保义务,所以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遂判决被告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也
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不要随意出借车辆。同时,车主也要认识到,交强险系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与道路通行者的合法权益而设。投保交强险不仅能切实有效地保护道路通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更能分担车主的风险。广大车主应按规定投保,有效分散潜在风险,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管银森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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