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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蹭邻家网络要担责
来源:河北法制网
林女士搬新居后,办理了宽带业务,安装了无线网络路由器。邻居王某为省下上网费用,购买了一台无线蹭网器,通过连接林女士的无线路由器“蹭网”。因王某一家经常下载、观看影视及玩游戏等,导致网速不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造成手机、电脑、电视机的网络“瘫痪”。林女士曾数次更改密码,却均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林女士曾上门要求王某停止“蹭网”,其不但置之不理,反而理直气壮地表示,其既没偷又没抢,林女士不能拿他怎样。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蹭网”,要视情况承担三种法律责任。一方面, “蹭网”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王某的行为已经导致林女士家网速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网络“瘫痪”,侵犯了林女士的正常使用权,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均明确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遭受损失的,还可以索要赔偿。
另一方面,“蹭网”应受到行政处罚。因为《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已分别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有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即有关部门可以对王某给予行政处罚。
再一方面, “蹭网”也能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只要他人的损失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蹭网”人便难辞其咎。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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