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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诈骗还是不当得利?

利用商场漏洞“赚”积分换钱
是盗窃、诈骗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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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可

    近年来,“剁手党”经常挡不住自己的购物欲望而买买买,发现不合适又退退退。这其实是正常的。但近日,杭州男子江某买完东西又退回,短短5个月之内金额达到4700万元,这就太不正常了。原来,江某竟是在利用商场漏洞“赚”积分,而积分又能当钱花,买退4700万元东西已使他获利40多万元。目前,江某被当地检方以盗窃罪起诉。

    但此事却引起争议。有人支持当地检方的观点,认为男子已涉嫌盗窃罪。有人则认为,男子的行为虽是不当得利,却不构成犯罪。还有人认为,男子的行为涉嫌犯罪,但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

    涉嫌盗窃罪

    据了解,涉案商场的积分规则是这样的:会员消费1元钱积1积分,100积分可兑换1元现金抵用券。而江某无意中发现的漏洞是,他买完东西后,商场已将积分积到他的会员卡上,后来即使退货,卡上的积分却不会减少。于是,江某才有了这样一条生财之道——买买买之后退退退。同时,江某不仅自己用,还将抵用券卖给他人,或通过他人提供的会员卡消费而直接为他人获取积分的方式牟利。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先园表示,会员积分是商场对顾客消费给予的一种奖励,可以用积分兑换抵用券,在商场内消费时抵用券可以抵扣现金,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本案中,江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商场的财产权益,商场的财产权益成为财产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江某利用商场积分系统漏洞获取积分,商场难以马上发现系统异常及其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要求。同时,江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故意。

    因此,夏先园认为江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至于盗窃的金额,可以按照行为人非法获取的积分兑换成的商品的价值来确定,只要数额达到当地司法实践中规定的盗窃数额即可。

    观点二:

    属不当得利

    郑州市民张女士是一名资深“剁手党”,她认为江某虽有错,却不至于构成犯罪。张女士认为,江某花钱买东西后商场赠与积分,这个过程是合法的。而江某退货,商场不扣减积分,这个过程可以说是商场的自愿行为。对于商场的管理漏洞,江某没有义务提示商场去完善漏洞。同时,他也可以认为这并不是商场的漏洞,而是商场对会员消费的一种鼓励。而用积分兑换抵用券,也是商场自己定下的规则,江某在这个过程中显然并没有破坏商场的规则,反而是一直遵循商场的规则。

    当然,张女士也认为江某的行为是错误的,明显是在获取不该自己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商场认为江某的行为造成了商场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江某返还这些不当得利。如果江某拒不返还,则可以认为江某涉嫌侵占罪。

    观点三:

    涉嫌诈骗罪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政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男子涉嫌盗窃罪并不准确,因该男子换取的抵用券数额较大,已涉嫌《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张政伟称,该男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可以确定的,其采取的方式是以虚假的购买以及利用商场的积分系统管理漏洞来非法占有商场的财物,而商场及其工作人员陷入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将积分(抵用券)换付给该男子,这个过程,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记者点评

    或许有时候,一些行为在实施时并没有那么明显的法律界限去定义这些行为,例如江某,他或许认为自己并没有在“偷”和“骗”。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不明白法律的界限在哪里,我们至少应该懂得,一个正直善良的人,不会通过这种

    不正常的方式获取自己不该获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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