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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被申请强制执行吗?


市民龙先生遭遇一个交通事故案子,法院判决驾驶老年代步车的孙某赔偿龙先生6万余元,但判决生效之前,孙某已变卖全部家产随女儿至海南定居,目前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了解,一个月前,孙某刚办理完退休手续,但在某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上有9万余元尚未支取,龙先生想知道,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公积金账户内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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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个人财产予以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显著的政策“保障性”特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其提取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限制性,住房公积金不应当成为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属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法官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规定,在通过给付五至八年租金或者提供当地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住房,满足被执行人基本生存需要情况下,公民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而住房公积金如果不能执行,则与之明显存在立法上的矛盾,况且在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已有居住房屋,其住房公积金已失去专用性和保障性功能。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及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既然此时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可以被提取出来,那么就应具备执行的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曾经答复,在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由于孙某已经退休,符合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条件,龙先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孙某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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