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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产生租车费用 应由责任方承担
来源:河北法制网
邯郸的赵先生问:
我在市区办事时,因车速过快与某公司的公用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即送至4S店修理。经评估,确定车辆损失为9万元,修理期限为15天。我当时觉得维修费用太贵了,便问能不能到朋友的修理店去修,那样能省下不少钱,可对方非要到4S店修理,认为那里的技术好修的放心。也是出于无奈,我就勉强答应了。后来该公司还要租车开展工作,租车费也让我出,我认为这样不合理,所以想问问,该公司租车的费用该由我出吗?
记者调查
为了解事情真相,记者联系到赵先生,他说“今年6月份我开车在邯郸市区办事,由于赶时间,我的车速开得确实是快了点,不小心撞了某公司的公用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责。在车辆维修期间,该公司还产生租车费用1.2万元,也让我支付,我认为租车钱不应该由我来付,所以想问问,该公司租车的费用该由谁来支付?”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4项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答疑
首先,对于赵先生的心情表示理解,自己不但要面临着承担巨额修车的费用,还要承担价格不菲的租车费用。可是,交警部门既然认定赵生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赵先生还是要承担由此次事故造成的后果及额外的合理合法的相关费用。
近年来,单位营运车辆或公务用车遭遇交通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无法营运或使用,必然需要寻找替代车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赵先生应承担对方租车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受害人不能本着事故损失由侵权人赔偿的观点,随意租用高档次车辆,或者对事故车辆不积极维修,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本报记者 刘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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