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要注意生态修复 |
郭勇 傅翔 |
2012年以来,贵州省清镇市检察院积极发挥职能,探索开展生态修复“绿色卫士”社会治理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主要做法有:
坚持“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和“一案一评、一案一督、一案一托、一案一档”的方针开展工作,确保工作实效。一是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坚持每案评估,从犯罪嫌疑(单位)人的经济状况、悔罪表现等方面,评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的可行性。通过向犯罪嫌疑单位发放督促令、约谈犯罪嫌疑人等方式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拓宽生态修复范围。二是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将生态修复与诉讼请求相结合。三是为确保生态修复成效,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修复进行全程监督。
将生态修复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将生态调研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推动工作开展。通过与市环保、国土、水务等部门共同联席座谈、现场查看、调取资料等方式开展调研工作,抓住整治监督重点。在摸清底数后,促成市国土局对17家矿山(砂厂)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撰写情况调研报告,受到当地政府高度重视。
以制度建设为平台,形成工作合力。除与市生态局、国土局建立司法行政联动机制外,还与公安局、法院协商制定《生态修复司法联动实施意见》,明确开展生态修复的案件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效果确认等问题,确保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建立实践基地,增强生态保护意识。清镇市检察院与市生态文明建设局在当地某林场建立全省检察机关首个生态修复实践基地。将破坏生态企业(个人)、违法占用林地面积和补植林地面积等分三期进行公示,教育引导企业依法生产,增强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作者单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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