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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全文

[1993]国土[籍登]字第3号 1993年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内土监字[1992]31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我局颁布的规范行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可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1988年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门规章也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签订过土地转让等协议的”是参照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七条及1983年国家计委、农业部、建设部对该条款的解释提出的。1982年以前,由于土地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未很好地执行,对这一时期发生的土地权属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1982年以前通过协议使用土地的,被用地单位在履行协议提供土地时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用地单位履行了协议并使用土地至今的,应当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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