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尚迪
2017年1月2日,据媒体报道,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40多岁的云南女子何某,多年前来到临海打工,认识了当地男子项某。有一天,项某称急需用钱,向何某借了2万元。此后,何某多次向项某催讨债务,项某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6年10月,项某松口说愿意还钱:“只要你跟我登记结婚,我就把钱还你。”鬼使神差,何某竟然答应了。之后,她火速和前夫离了婚,又火速和项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两个多月过去了,项某迟迟没有还钱。何某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项某离婚。经法官调解,该案最终以何某撤诉而终结。何某称,她和项某日久生情,且项某时不时会给她零用钱,因此,她又不想离婚了。
结婚不能作为偿还债务的条件
项某和何某之间存在债务合同关系,法律允许当事人签订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但是,本案中,项某将结婚作为还债的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因此是无效的。即使何某不与项某结婚,项某也仍然负有还债义务。
同时,何某也不能将还债作为与项某结婚的条件。结婚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就因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欺骗”的婚姻也有效
虽然项某不应将结婚作为还债条件,但何某出人意料地同意了项某的要求,并迅速和前夫离婚,和项某登记结婚。婚后,何某发现项某无意还钱,当初的承诺可能是在骗自己。如果项某婚后一直不履行约定,两人
这段以还债为目的的婚姻还有效吗?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何某和项某不属于上述情形,两人的婚姻就不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论项某当初许诺的“结婚就还钱”是否是有意欺骗,都未达到胁迫的程度,何某和项某登记结婚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两人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当然,如果何某发现项某不打算还钱后不愿继续这段婚姻,她有权和项某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律保障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何某经法院调解后认为自己和项某日久生情,随即撤诉,也是其婚姻自由权的体现。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双方结婚而消灭
有人认为,夫妻之间的财产不分你我,两人结婚后,项某欠何某的钱就不用还了。如果项某有这样的想法,法律会支持他吗?
在法律上,债权债务混同会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特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项某和何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前,项某所负的婚前债务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因此,即使两人结婚,项某仍应当偿还欠何某的2万元。
此外,何某说项某时不时会给自己零用钱。虽然两人结婚后,如无特殊情况,项某给何某的零用钱本来就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民法遵循自愿原则,如果何某同意项某给自己的零用钱可以抵消债务,法律也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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