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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减少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减少承包地也不得扣减
潘家永

  1997年,村民谢某和其妻子、儿子、女儿一家4口人按每人1.7亩承包耕地,共分得6.8亩。2015年8月,谢某的妻子因遭遇车祸去世。2016年1月,村委会开会研究调整承包田事宜,并形成了决议:凡是家庭人口减少和已迁往城镇落户的农户,其承包土地份额一律收回,另行发包给新增人口的农户。谢某家因人口减少,被村委会收回了1.7亩耕地。谢某不服,在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遂判令村委会停止侵害,并将强行收回的1.7亩耕地返还给谢某家。

  为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利益,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确立了“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禁止随意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该法第15条、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可见,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这个整体,即承包方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村民个人为单位。当承包的农户中出现一人或几人死亡的情况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承包经营仍然以户为单位,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因此,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权单方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也无权在承包期内对农户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或者扣减。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这一规定也充分说明了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对于村委会调整承包地的条件和程序,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村委会以谢某的妻子在承包期内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份额,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该法第54条还规定,发包方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停止侵害、返还耕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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