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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河北法制网
退休后再就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冠平 作
□ 潘家永
两个月前,程某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由于程某从事工程技术工作30余年,经验丰富、技术过硬,曾经负责过很多大的工程项目,在本地业内有一定名气,某家公司得知他已退休的信息,就向他抛来橄榄枝。该公司领导几次登门拜访,程某最终答应发挥余热,为该公司服务3年。之后,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了报酬等事项。程某领取到第一个月报酬时,发现与协议中约定的数额不符,公司解释说,从中代扣代缴了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程某已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退休后再就业,所取得的劳动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就业,确实已经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不能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不属于退休工资。一般认为,退休后再就业,为单位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程某退休后再就业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退休工资,而是在上述应纳税项目之列,因此应依法纳税。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同时,对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纳税,这里是有讲究的。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是有利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该《批复》中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很严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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