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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失职致老人摔伤,养老院应否担责
护理工失职致老人摔伤,养老院应否担责

  编辑同志:

  父亲去世后,我因常年在外出差而无法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只好将其送到一家养老院。我与养老院约定,对母亲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可两个月前,我在外地出差时突然被告知,护理工在我母亲睡觉时,见房间内无线网络信号不好,便走到房外楼道上用手机看电影,没有听见我母亲数次提出上厕所的要求。无奈之下,我母亲自己翻身下床,不慎摔伤。经过治疗花费9000余元医疗费。我要求养老院赔偿,养老院却说责任在于我母亲自行翻身下床,养老院无责。请问,在护理工擅自离开的情况下老人不慎摔伤,养老院应否承担责任?

  读者 刘敏莹

  刘敏莹读者:

  养老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养老院违反了自身的约定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因为你基于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的实际情况,要求养老院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目的在于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养老院作为合同主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却未能做到,无疑当属违约,自然必须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虽然是护理工擅离职守导致你母亲不慎摔伤,但养老院同样不能免责。《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就“护理”问题指出,对于“介助老人”,即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护理工必须“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护理工明知你母亲的身体状况,却擅自离岗用手机看电影,明显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存在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的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尽管你母亲摔伤出于护理工的失职,但养老院同样不能推卸责任。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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