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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制网石家庄涂先生问:
我是石家庄人,我和我前妻刘某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4年大学毕业后,我们就开始着手准备结婚。2015年6月,我们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7月,我花两万多元购买了一枚钻戒作为结婚戒指送给了刘某。2015年8月,我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6年6月,因感情不和,我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12月,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当我提到分割结婚戒指时,刘某却说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我想问一下,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答疑:
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武利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本报记者 刁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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