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确保物证书证证据力 |
于建锋 |
物证、书证以其特有的固定形态,对证明犯罪案件事实、指控犯罪嫌疑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确保物证、书证的全面性、客观性、关联性,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宜采取“五查”措施。
一查物证、书证的来源,确保来源的真实性。对侦查机关在勘验、搜查、检查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着重审查四个方面:一是是否附有相关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二是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有无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三是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有无注明;四是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是否相符,特征是否一致。
二查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进行审查,看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主要审查侦查人员对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取证合法、及时。对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书证应由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目击证人进行辨认,特别是作案用的工具必须要有辨认笔录,而且是混合辨认。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找到作案工具的,必须有犯罪嫌疑人指认丢弃地点的指认笔录、描述作案工具特征的讯问笔录、侦查人员的搜寻笔录、办案说明等。
三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应当首先审查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不是原物、原件的,要着重审查四点:一是原物、原件不能随案移送的原因;二是照片、录像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三是复印件是否有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复印属实”的签名,是否盖有公章,有无复制时间、提取人的签名;四是照片、录像、复印件能否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四查物证、书证的证明力度,确保证据的关联性。物证、书证虽是最有力的证据,但与案件的关联性,需要借助科学的鉴定结论才能识别,且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供述、证言描述的特征是否一致,只有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特别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要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作出同一认定。审查时,应重点审查四个方面:一是现场提取的血迹、精斑、毛发等物品是否送检;二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谈到的物证、书证卷中是否提取、移送,特别是作案工具;三是物证、书证与相关鉴定结论能否证明犯罪事实;四是物证、书证的特征,与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的描述是否一致。
五查物证、书证是否全部移送,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应当移送的物证、书证必须全部移送,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的血迹、指纹、毛发等痕迹应全部收集、提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应全面扣押移送,防止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送检而没有送检,导致案件事实存疑。对此,审查时应做到五点:一是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移送;二是送检是否全面;三是送检的检材是否为现场遗留的全部检材;四是不能随案移送物证书证的,公安机关有无相关办案说明;五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取的物证、书证,能否说明原因。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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