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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电商出售问题食品,交易平台是否担责?
电商出售问题食品,交易平台是否担责?
法院: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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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何春晓  通讯员 陈万颖)消费者苏先生花4364元在天猫平台上网购海参,商品到手后却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此,苏先生将卖家和天猫都告上了法庭,索要十倍赔偿。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卖家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但天猫公司无须担责。

    苏先生于2016年12月,花4364元(含运费172元)从“天猫网”上的一家商铺购买了一批海参产品,其中包括27份大连海参礼盒和10份大连野生海参干货。这家商铺由大连一家生物公司注册经营。

    收到货后,苏先生怀疑购买到的海参成分参差不齐,糖含量可能严重超标,就委托外地一家测试公司对其中的一袋海参进行了检测。

    不久后,测试公司向苏先生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送检海参中的“水溶性还原糖”测试结果为8.9,远远超出国家相关标准中“≤1.0”的要求。

    得到检测结果后,苏先生将卖家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告到了湖里区法院,要求二被告十倍赔偿价款43640元。

    原告苏先生诉称,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店铺中的货物做出了所谓“正品承诺”的保证,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与被告生物公司一起支付十倍赔偿。此外,苏先生还要求天猫公司对生物公司所经营的网店做出相应处罚。

    被告天猫公司认为,天猫购物平台上有关“正品保障”的标示并非为商家的担保行为,且所指的适用条件是商家为假冒品牌,并非是商品成分瑕疵。每天有数以亿万计的交易在天猫公司的网络平台上发生,鉴于平台存在海量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特点,平台无法逐一审查。在交易过程中,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不应为商家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未举证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对苏先生关于卖家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讼主张予以采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生物公司要退还苏先生支付的价款4364元,并按价款的十倍支付苏先生赔偿金43640元。天猫作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在苏先生与生物公司因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后,天猫公司也及时向苏先生提供了生物公司注册店铺时的相关信息和证明,已尽到了向消费者提供相应信息的义务。苏先生主张天猫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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