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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举债未用于夫妻日常所需,妻子被判无责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横车法庭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起涉夫妻债务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当庭宣判,依法判决张某不承担丈夫杨某超出日常生活的负债15万元。

据了解,杨某是承包工程的老板,2013年元月,杨某以需要资金为工人发放工资为由,向翁某借款15万余元,并出具借条,逾期一直未还。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经依法审理,承办法官认为,借款是杨某以个人名义所借,虽然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张某既未在借条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借款亦并非是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办法官判定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张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当庭裁判析理后,原告翁某当场表示服从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任意一方举债,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方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作为债权人,要强化法律意识,防范借贷风险;作为借款人,要注重诚实守信,及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争当诚信守法公民。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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