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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要求的 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区卫生局

    赵某于9月1日开始经营餐饮生意,经营22天后被某区卫生局查出餐厅未办理《卫生许可证》。9月22日区卫生局向赵某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赵某当即签字并表明,不要求申辩,不要求听证。9月23日区卫生局对赵某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9月24日赵某以处罚过重为由要求听证。区卫生局以赵某已签字表明不要求听证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请求,9月25日赵某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赵某于2002年8月13日与某糖业烟酒公司签订了租赁房屋协议,准备经营餐饮,9月1日装修完毕并试营业。9月22日上午,所在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该餐厅检查,发现该餐厅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并作了现场笔录。下午,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向赵某送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载明:“你无卫生许可证违法经营二十二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赵某于22日下午接到上述两个告知书后,当即在《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写明“我不要求申辩”,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写明“我不要求听证”。

    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人员遂于2002年9月22日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填写了《行政处罚审批表》呈报领导批准。当日该局领导在《行政处罚审批表》上签署了审批意见,批准“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9月23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某于9月23日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赵某经咨询律师,以处罚过重为由,于9月24日向区卫生局提出听证要求。区卫生局以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赵某于9月22日放弃听证为由,拒绝其举行听证的要求。赵某对区卫生局的处罚不服,于9月25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区卫生局举行听证,减轻处罚。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区卫生局在已告知听证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等三日后作出。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提出听证要求,不符合规定,所以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9月28日向申请人赵某和被申请人区卫生局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区卫生局于10月8日提交了答复书和该案处罚案卷。

    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于9月24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在收到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三天期限之内),被申请人以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为由拒绝举行听证。被申请人在听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从2002年9月1日试营业至9月22日被检查出一直未办理卫生许可证,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行政执法人员于当场作了调查笔录,区卫生局当日向申请人下发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辩和不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9月23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本人当日签收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人于9月24日提出听证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受理,本机关处罚合法。

    经查,被申请人的答复,在事实部分基本准确。但对应否在听证申请期限的三日后作出处罚,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区卫生局在已告知听证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等三日后作出。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又提出听证要求,不符合规定,因为行政处罚一经送达已经生效。因此,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要求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既然明确表示放弃申辩、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赵某在已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于听证申请期限内又提出了听证要求,区卫生局以行政处罚决定已作出且赵某已放弃听证权利为由拒绝举行听证,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区卫生局不违反法定程序,理由是:要求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当事人不要求听证只要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应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不经听证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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