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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浙江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6月22日,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检察院诉该县国土资源局未充分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一案,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系浙江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7月,景宁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景宁华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途置业”)欠缴土地出让金1616万元及违约金,该县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进行催缴。


景宁县检察院调查查明:2016年3月,华途置业通过挂牌竞得景宁县某地块,但直至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前,仍欠缴土地出让金1616万元及违约金,该地块也一直处于闲置未开发状态。


景宁县检察院于2017年8月向该县国土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县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华途置业有限公司催缴土地出让金、相应违约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免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景宁县国土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向华途置业进行书面催缴,并于2017年9月回函县检察院:若华途置业未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缴清1616万元土地出让金,便启动解除合同程序。然到期后,华途置业仍未缴纳1616万元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县国土局也未依照约定工作计划启动解除合同程序。


2018年4月12日,景宁县检察院就本案向云和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景宁县法院立案审理。


截至起诉前,华途置业仅于今年1月补缴土地出让金100万元。起诉后,华途置业于4月19日缴纳土地出让金1516万元,6月1日缴纳违约金1076.178万元。鉴于此,检察机关依法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在今天的庭审中,县检察院和县国土局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景宁畲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景宁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和各乡镇相关负责人200余人参加旁听。


编辑 | 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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