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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属违法
申请人:江某
被申请人:某区房管局
2008年7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履行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职责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职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拆迁人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资金存款证明系伪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向被申请人提出了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请求,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以《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两审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虽然《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但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属于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撤销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职权。资金存款证明是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重要材料,法院两审确认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可以证明资金存款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申请人提出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申请人未对该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受理范围。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必须依法行使,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1.申请人不是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而是认为拆迁人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故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有作为义务,行政机关虽没有履行,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该种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拆迁活动中,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拆迁补偿安置行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应当适用该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1.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看,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建立行政复议制度最根本的初衷,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途径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但许多单行行政法律法规在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没有明确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以此为由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外,将会使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这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制度建立的初衷。2.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理解,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前提。请求审查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至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实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受理后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实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来认定是否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种观点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虽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但其适用范围是《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内容,本案申请的事项不在该范围内,且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的时限作出规定,故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履行期限的本意理解,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内容,均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履行这些职责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其立法本意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内容不包括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项,但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放弃。只有在规定权力的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该条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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