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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水上乐园溺亡,谁承担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梁燕 赵晓雪
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王某购票到一水上乐园游泳。游泳过程中,王某发生溺水。溺水后,水上乐园工作人员和120急救人员现场进行急救,并送医院进行抢救,经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双方曾数次对死者王某民事赔偿事宜寻求和解,但是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尽早解决赔偿争议,死者家属便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3593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身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场所入口处,答辩人设有醒目提示: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人员不得入内。事发时,有多位救生员在现场巡查执勤。事发后,第一时间对王某进行急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被告认为,王某是成年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也存在一定过错。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收费性游泳场所,应当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其在王某溺水后救援不及时、安全管理不到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王某明知自己不谙水性,仍下游泳池游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桥西法院作出判决,按三七开的责任比例,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450515.1元。
说法
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这类纠纷中,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是由于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且发生损害事实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由于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水上乐园经营方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王某溺水时经营方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溺水后又救援不及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提出的死者王某生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由于疾病导致溺水死亡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抗辩理由法院无法支持。当然,死者王某明知自己不谙水性,仍下游泳池游泳,对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本是兴致勃勃的游玩,结果却成了一场意外事故。对此,法官借该案也提醒大家,成年人游泳对自身的游泳技术应有合理认识,在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内游泳消费时,要对保障自身安全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时,游泳馆等经营方也不要忽视安全问题,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员,及时发现溺水等意外情况,最大程度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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