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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省法院公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摘登


为严厉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日前,省法院向社会公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以此展现我省法院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和态度,有效震慑被执行人,警示、教育、督促他们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以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尊严。

1陈某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民等七原告诉被告陈某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国清除其堵在七原告通行道路上、位于被告家南门口外的菜园子边上的石墙及石堆。陈某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4年7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于陈某国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陈某民等七人向青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青龙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国即日履行判决义务,但其以种种借口不予履行。之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去执行,反复释明法律,均受到陈某国的阻挠。2014年11月,法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去执行时,陈某国拿出尖刀威胁要杀人,明确表示不拆除石墙及石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据此,青龙法院以陈某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青龙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国在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陈某国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庭审前安排其亲属已将堵在七原告通行道路上的石墙及石堆清除,得到七原告的认可,据此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青龙法院以陈某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典型案件。被执行人陈某国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也曾表示有能力执行,但其在长达近二年的时间内,拒不执行,并在法院执行人员执行时采取言语威胁和行为恐吓等手段,严重影响了七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法院执行工作,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陈某国定罪并判处实刑,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2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黄骅市人民法院于对河北某模具公司与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某模具公司模具款51954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未履行义务,河北某模具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黄骅法院在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银行账户划走97600元。自判决生效日至2017年3月10日,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账户累计存入款项482580元,并将款项即时转移。黄骅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但该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缴纳罚款。鉴于这种情况,黄骅法院以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作为焦作市某玻璃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公司一样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司某所在公司主动交纳了罚款,并全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司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黄骅法院以司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免于其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焦作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将银行账户款项482580元转移,且拒不缴纳罚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司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被执行人在履行完义务并交纳罚款后,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也体现了被告人一审宣判前履行执行义务后,可以从宽处罚的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08年初,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时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时某偿还原告王某的借款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时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08年6月,王某向丛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丛台法院强制执行了时某在济南市某信用社开设账户上的20万元。2009年11月,时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丛台法院司法拘留15日。之后,时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对裁定查封的房产拒不交付,并出资指使田某参加对所查封房产进行的拍卖,致使拍卖未果。据此,时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丛台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3月,时某投案自首。


丛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后蓄意逃避执行,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并出资指使他人扰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司法拍卖程序,致使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对此,丛台法院以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恶意逃避执行的拒执罪案例。被告人时某完全有能力履行,但其拒绝履行,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资指使他人扰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司法拍卖程序,致使生效裁判文书无法执行。但时某机关算尽,但最终也难逃法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该案也警示所有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和拒执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4施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侯某、董某和张某艳、张某庆诉被告施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施某偿还侯某、董某房屋租金250536元,偿还张某艳、张某庆房屋租金250536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施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侯某、董某和张某艳、张某庆向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唐山中院执行局乐亭执行大队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施某下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但其拒不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将其租赁的两处楼房分别转租获得的大量租金,用于个人生活挥霍和诉讼花费。2017年6月,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施某立案侦查,并随后起诉至乐亭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4月,乐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不履行法律义务,还将转租房屋收取的大量租金用于个人生活挥霍和诉讼花费,性质尤为恶劣,影响极坏。最终法院判处施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不仅体现了对拒执行为的严厉打击,还正告那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绝不是一张白纸,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文书,对此法院将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惩治打击老赖,坚决维护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

5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吴某返还张某7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吴某未能按期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安次法院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但其仍不履行义务。2015年10月,安次法院作出决定,对吴某司法拘留15日。2016年3月,安次法院查封了吴某名下坐落在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黄堤村的住房。吴某在黄堤村有住房二处,在廊坊市广阳区尖塔镇碾子营村租赁一家门市,每月交房租1300元,没有向张某履行还款义务,未向执行机关及时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4月1日,安次法院以吴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月6日,公安机关以该案缺少主要证据为由,不予立案。


2016年5月,张某以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安次法院提起自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吴某向法院交纳执行款1万元。2016年11月,安次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多处房产,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对抗执行,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安次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自诉,及时审理,依法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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