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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利害关系人
来源:河北法制网
基本案情
申请人:苗某
被申请人:某市规划局
2006年12月,被申请人在没有直接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该商铺房屋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06年12月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受理该案后,通知商铺的出让人即原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拥有商铺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仅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即将原商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并为第三人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属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本机关网站上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前公示,履行了公示告知的义务,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真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而且在颁发该规划许可证前,在其网站上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前公示。其做法合法、适当,故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颁发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已在其网站上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批前公示。此作法是本市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前进行告知的通常做法,应视为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义务。被申请人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批前公示,其作出的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发证行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明确界定及行使方式的具体规范。《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单行法已经有所涉及,但还不够全面、具体,操作性也不强。今后,仍需要有关机关对各类行政行为的告知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完善行政行为的告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一、行政许可中的告知义务
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主张及其依据,已经反映在其申请材料中,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主要是用来证明其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但很少甚至不会反映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实际情况是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如本案中,授予第三人(行政许可申请人)规划许可,就可能直接影响该建筑物相邻权人的采光权、通风权等。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建筑许可、消防许可、排污许可等准予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于该规定对何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需要由行政机关来辨明其行为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也就使得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成为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行政机关认为某项行政许可没有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就可以不予告知。同时,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将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将行政许可申请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等方式。
因此,本案被申请人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在其网站上进行了批前公示,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其已履行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告知程序。
二、行政复议合理性审查要求
行政复议合理性审查就是适当性审查。适当性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确认其合法性后,进一步对该行为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进行审查,以判断其内容是否客观、公正合理,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形存在。合理性审查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只发生在自由裁量的行为中,不发生在羁束行为中。
对具体行政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其合理性: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的目的。从根本意义上讲,法律授权的目的就在于更好地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最小的剥夺权利或设定义务的方法达到立法的目的,防止滥用权力。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私欲、歧视及恶意等强加于相对人。三是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或受到不相关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尤其要考虑法律、法规所明示或默视要求考虑的因素,不应考虑与作出决定无关的因素。否则,便是专横和任性的表现,也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四是是否符合公正原则。公正原则的内容包括:平等对待,遵循比例原则,前后一致。
总之,行政复议作为处理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机制,应适应创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有效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从而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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