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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标案判决:“85℃”是温度还是品牌?

光明的牛奶包装盒上标识了“85℃”,是否造成侵权呢?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就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食达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光明的使用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改判驳回美食达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美食达人:
光明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美食达人创立的85度C品牌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在2016年5月,美食达人发现,在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在广告宣传中也突出使用了85℃。

光明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的外包装

美食达人认为,光明的使用方式,极易给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于是,美食达人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和易买得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认为,公司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使用85℃,是因为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


作为国内乳制品行业的老品牌,光明认为,他们并没有搭美食达人“便车”的需要,也并未侵犯美食达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易买得则认为,公司在接到诉状后,已下架了含有涉案包装的牛奶产品。即使光明构成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易买得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
光明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食达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易买得从光明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光明立即停止侵犯美食达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易买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美食达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光明赔偿美食达人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赔偿美食达人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二审:
光明的使用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使用


一审判决后,光明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美食达人将构成温度标准表达方式的“85℃”的各元素适用不同字体进行不同排列后,客观上增强了该标识的显著性,但也限制了其受保护的范围。


根据光明在商品外包装上使用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等文字,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从未生产过牛奶商品,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并无多少认知。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85℃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也自然会认为,光明牛奶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


因此,光明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判后表示,本案究其本质,是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的争议,其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亦限制了其权利范围,当涉及到温度表达方式的情况下,它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考量光明的实际使用行为,到底是对温度标识的正常使用,还是对美食达人注册商标的使用,以及光明的使用本身是不是善意、合理的使用。


结合本案案情,光明的使用行为是对温度的正常表达方式,相关公众尽一般的注意义务,看到这个标识也只会认为这是一个巴氏杀菌的杀菌温度,而不会理解为美食达人生产了该商品。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光明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美食达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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