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王某采用虚报果树数量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对扣押王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用井陉县微水镇某村的土地修建南绕城高速公路,并委托河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井陉段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进行估价,并出具估价分户报告,涉及征地的各村协助清点、丈量土地、拆迁等工作。
在征地工作过程中, 某村村委会主任安排本村村民王某等人协助河北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人员指认地块、户主,丈量土地,清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工作。2014年4月1日,评估工作人员对王某家果园地上附着物清点为:苹果树260棵、枣树460棵、枣树苗800棵。随后,王某以自家苹果树处在盛果期及高速公路下挖12米影响剩下的果树结果为由,要求评估工作人员将已登记为苹果树260棵的现场勘察表涂改为苹果树360棵。2015年7月2日,为解决部分村民多报、虚报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问题,村“两委”经研究后进行了重新确定,其中对王某家的果树按照298棵苹果树补偿。
2018年8月23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被征用土地内果树数量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王某在征地工作中将自家实际数量为187棵的果树(其中苹果树132棵、桃树5裸、核桃树50棵)虚报成了苹果树298棵,共虚报果树111棵,骗取补偿款53400元。对此,公诉机关以王某犯贪污罪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犯贪污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王某是普通村民,受村委会安排,利用协助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人员指认地块、丈量土地、清点地上附着物等工作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果树数量的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5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自愿认罪,无前科,且已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获取国家资财,是犯罪行为,但构成什么罪名,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身份来确定。如果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等基层组织人员,应当以贪污罪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是一名普通村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王某虽然受村委会雇佣安排协助清点地上附着物等工作,但这是一种单纯的劳务活动,不具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更不是从事公务的活动,不存在公务上的委托,故王某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和构成要件,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一般主体构成要件,应当以犯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法院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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