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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越位当帮工 发生事故也担责
来源:河北法制网
□ 尹文涛 赵增强
一名货车司机送货时“越位”当起了捆绑工,在吊装石麒麟时,因吊车的吊带断裂而造成其受伤住院。近期,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因吊装物品而引发的纠纷案。
2018年,郝某与某公司约定由其驾驶起重机到该公司吊装石麒麟等物品,双方约定了吊装费用。当日下午,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王某用小货车倒运石麒麟。王某将石麒麟运到公司指定位置后,郝某操作起重机将石麒麟从小货车上吊到安放位置。在吊装石麒麟底座时,王某将吊车挂钩挂在捆绑麒麟底座的吊带上。起吊时,因吊带受力不均导致吊带断裂,麒麟底座砸在小货车车厢处,将站在小货车驾驶舱顶部与车厢连接处的王某“震”了下来,造成王某胸部以下丧失知觉、无法站立行走、大小便失禁,为此花费巨额医疗费。王某因此以义务帮工名义将公司及郝某告上法庭,向双方主张损失。
庭审中,公司一方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非义务帮工关系,而郝某与公司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公司与双方均是有偿合同关系,对于双方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各方自负。而郝某则认为王某与郝某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郝某接受公司雇佣,吊装石麒麟,其本人只负责吊装,捆绑是由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作为专业吊装人士,郝某具有驾驶证、操作证,起重机可吊装20吨以内货物,石麒麟重约5吨,在吊带受力均衡情况下,完全可以完成吊装工作,吊装过程中,郝某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而王某并没有吊装、捆绑经验,其贸然在石麒麟上挂绳,致使吊带受力不均导致断裂,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利用自己的吊车设备、技术、劳动力,独立完成吊装工作任务,公司给付郝某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具备承揽合同特征,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王某往吊带上挂吊钩,既未收取费用也不属于运输合同义务,属义务帮工。郝某作为专业吊车操作人员,未注意吊带质量、操作环境等因素,忽视王某站在车顶、仍在吊装区域的事实,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违规起吊货物,导致王某受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选任未配备必要辅助人员的郝某来完成起吊作业,其存在指示、选任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义务帮工行为值得肯定,但其在没有吊装资质、经验情况下,连接吊车挂钩与货物且站立在小货车驾驶室顶部与车厢连接处,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在帮工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及王某自身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郝某承担50%赔偿责任,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王某自担30%。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并以履行完毕。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郝某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违规起吊货物,导致王某受伤,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帮郝某往吊带上挂吊钩,既未收取费用也不属于运输合同义务,属义务帮工。且在帮工过程中,郝某没有拒绝,所以郝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王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在指定未配备必要辅助人员的郝某来完成起吊作业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王某自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过失,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借助此案,办案法官提醒大家,生产生活中,一定要提高安全保障意识,对自己选任承揽人应有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不管是在帮工还是其他情形,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也应加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从而引发纠纷,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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