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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开发商捆绑搭售该咋办
来源:河北法制网
预售时,并未告知购房者必须选择精装修或者购买车位,如今准备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却强迫购房者要对装修和车位二选一。那么——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交房时要么选择20多万元的精装修,要么购买近20万元的车位,否则不给交房,这合理吗?”近日,石家庄的陈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在购房中遭遇到的窝心事。
陈女士介绍,大约是七八年以前,她和丈夫在一个刚开盘的小区购买了一套二室二厅的房子,并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当时说的是三年内交房,可到现在都还没有交房。”陈女士无奈地说。 大概在今年4月中旬的时候,陈女士接到开发商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称房子大概下半年就能交房,但是交房的时候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要么选择价值20多万元的精装修,要么选择价值将近20万元的车位。如果不选择,是不能交房的。“买房时签订的购房协议中并没有提到必须选择精装修或者购买车位,现在强迫业主选择其中一项,太不应该!”陈女士说,她对于开发商提出二选一的做法,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陈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遇到这样的问题又该向哪些部门反映投诉呢?为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吴同兴律师。
吴律师称,根据陈女士的反映,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并未约定选择精装修或者购买车位,陈女士按照协议交付房款后,开发商亦应依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之外将购房者选择价格高昂的精装修或者车位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否则不予交房,这是典型的捆绑搭售行为,严重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的权利、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另外,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将“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为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2018年5月,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明确将“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列为合同欺诈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陈女士反映的开发商在交房时捆绑搭售行为不仅属于霸王条款,而且涉嫌强制消费、合同欺诈行为,陈女士对这种捆绑搭售行为有权拒绝,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依照约定履行合同,并可以就开发商逾期交房行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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