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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打伤雇员 雇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本报记者 张乔
因为琐事,同为雇员的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一人将另一人打伤后逃走,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省会的王先生打来电话,说出了心中的疑问。
王先生与张某同时受雇于搞园林种植的葛某。在种树过程中,王先生嫌张某玩笑开得过分,有些恼怒,骂了张某几句。张某勃然大怒,除了用言语辱骂,还动手打了王先生。王先生也不示弱,二人打在一起。张某拿起铁锹拍在王先生身上,造成其肋骨骨折。一看王先生受伤倒地,张某逃之夭夭。王先生去医院治疗,花费一万余元。他找不到张某,遂找到葛某,认为张某是其雇用的,张某逃走不见踪影,葛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葛某却一再拒绝,认为他们两个人打斗并非为了工作,当时他也未在现场,王先生不该向他主张赔偿。
王先生经过多次讨要,均无功而返。他打电话询问,他被其他雇员打伤,雇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明涛。
邵明涛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其他雇员打伤,雇主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分析雇员之间的打斗行为是否与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时,雇主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雇佣活动指的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要看雇主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个人提供劳务时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邵律师说,本案中,王先生和张某均是葛某的雇员,其主要工作是从事园林种植。王先生受伤主要是张某侵权行为所致,该受伤结果与二人所从事园林种植工作无关,二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况且二人的打斗行为也不是受到雇主葛某的指示或授意,雇主葛某尽到了组织管理义务,其并不存在过错。
因此,王先生虽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但受伤结果的发生与其所从事的职务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雇主葛某在组织管理方面并不存在过错,王先生只能根据张某的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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