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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报数字报:复议救济期限告知错误如何处置?
  王振宇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向G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G县土地管理部门公开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涉及的“一书四方案”。G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告知李某某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可在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并提供了网址链接;G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时告知李某某,若不服该答复,可在收到答复后90日内向G县人民政府或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在6个月内向G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8年11月15日送达李某某;李某某不服该答复,于2019年1月30日向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李某某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收到答复后的60日期限,但仍在G县土地管理部门告知的90日期限内;对是否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L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李某某的复议申请。该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除非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才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对所有法律主体具有同等拘束力,应同等遵守法律规定,执行法律内容,而不因不同主体的文化水平、法律熟悉程度存在差异而有不同。虽然G县土地管理部门的救济期限告知错误,但李某某并不存在阻碍其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因此其超过60日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复议机关不应当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李某某的复议申请。该意见认为,G县土地管理部门复议申请救济期限告知错误,导致李某某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虽然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复议机关仍要受理复议申请并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查。G县土地管理部门的错误告知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复议机关应当受理李某某的复议申请。

  辨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受理审查有利于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复议申请期限告知错误对申请人申请复议权利的影响,但有关批复意见明确了未告知复议权利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国务院法制办在对甘肃省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4〕296号)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因此,G县土地管理部门虽然告知了复议机关和复议权利,但告知复议申请期限错误,导致李某某复议申请超过了60日,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复议机关依法应予受理审查。

  不予受理将产生不利导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和期限不仅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促使相对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安定应有之义;有利于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监督行政行为。若因行政机关救济期限告知错误导致相对人失去法律救济,将可能导致行政机关通过错误告知以规避法定监督,产生不利导向。

  另须要注意的是,救济期限告知错误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存在错误,并非告知救济期限或者救济途径错误,因此复议机关不宜因复议期限告知错误而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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