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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法制网
□ 本报记者 张乔
纪亮(化名)受亲戚纪红(化名)雇佣开车拉货,纪亮在开车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司机逃逸,死者家属能否要求雇主纪红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纪红在省会石家庄做些小生意,因生意需要,雇用亲戚纪亮开车拉货。2017年4月27日凌晨,纪亮在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拉货过程中,与一大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纪亮死亡,坐在车上的纪红受伤。由于对方车辆逃逸,事故责任一直未作出认定。纪亮的妻子在事故发生不久因病去世,家中只留下年迈的父母与两个幼子,赔偿也没有着落。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的纪亮家属多次找到纪红,认为纪亮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车祸,纪红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纪红分两次给付5.5万元后,未再对纪亮家属进行赔偿。纪亮家属生活难以为继,多次找纪红要求赔偿无果后将其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要求被告纪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8493元。
被告纪红辩称,其认可与纪亮之间是雇佣关系,但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不认可,其不应该赔偿如此多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红雇佣纪亮开车,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纪亮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的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死者家属要求雇主纪红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纪红赔偿纪亮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9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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